农药:环境保护局 本条例规定,在用于种植作物或农产品原料后采用的农药配方中 (溶剂/共溶剂) 作为惰性成分 (CAS 条例第67-68-5) 的残留物耐受性要求,在适用于动物的农药配方中,以及在公共餐厅,乳制品加工设备和食品加工设备和器皿中适用于食品接触表面的抗菌性配方中,设置豁免.